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6)台財證(二)字第 0329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10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8 條 (086.06.10)
  • 要  旨:
    證券商發行認購 (售) 權證避險之需要,得就其發行數量之全部或部分簽
    訂與所發行認購 (售) 權證條件相同 (權利金除外) 之選擇權契或其他衍
    生性商品契約
    

    主    旨:證券商發行認購 (售) 權證避險之需要,得就其發行數量之全部或部分簽
              訂與所發行認購 (售) 權證條件相同 (權利金除外) 之選擇權契或其他衍
              生性商品契約,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  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辦理。
              二  證券商從事上述交易,應依本會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
                  品交易處理要點」及「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財務報告應
                  行揭露事項注意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5 卷 17 期 124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010008885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