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6)台財證(二)字第 053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29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6 條 (086.12.23)
  • 要  旨:
    證券商於辦理受託申購有價證券業務時有關事宜

    主    旨:證券商於辦理受託申購有價證券業務時,應確實依「台北市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證券承銷商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查核申
              購人銀行存款是否足以支付「申購處理費」及「認購價款」,並於申購委
              託書上填載確認,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依規定辦理,未依上述規定辦理經
              查獲者,將依規定予以懲處。請  查照。

    資料來源: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6 卷 2 期 96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