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6)台財證(四)字第 1612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27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21 條 (085.03.01)
  • 要  旨:
    非公司型基金以基金受託人名義申請以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身分投資國內證
    券之投資額度
    

    主    旨:規定非公司型基金以基金受託人 (含法人及自然人) 名義申請以境外華僑
              及外國人身分投資國內證券之投資額度。
    依    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非公司型基金以受託人 (含法人及自然人) 名義申請以境外華僑及外國人
              身分投資國內證券之投資額度,比照境外法人投資限額二千萬美元規定辦
              理。
    資料來源: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5 卷 4 期 98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5  月 12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196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