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台財證(四)字第 0057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23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61 條 (086.05.07)
  • 要  旨:
    有價證券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由百分之九十調整為百分之七十

    主    旨:為配合當前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自本 (八十七) 年二月二十三日起,有價
              證券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由百分之九十調整為百分之七十,請轉知各證券
              商辦理。
    說    明: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暨中央銀行八十七年二月三十三日 (87)
              台央業字第○二○○一八六號函辦理。

    資料來源: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6 卷 4 期 83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