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88)台證交字第 131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32 條 (086.05.07)
  • 要  旨: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證券交易經手費,按買賣成交金額固定比率百分之○‧
    ○○六五計收
    

    主    旨:奉  主管機關核定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證券交易經手費,按買賣成交金額固
              定比率百分之○‧○○六五計收,並自八十八年元月起實施,三年內不予
              變更,公告  查照。
    說    明: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一三二條第三項規定,並報奉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
              委員會八十八年五月六日 (88) 台財證 (三) 第三六七五三號函辦理。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