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台財證(八)字第 0055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0 條 (089.11.29)
  • 要  旨:
    修訂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之資格條件
    

    主    旨:修訂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之資格條件。
    依    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應具備之成立資格條件,取消現行「
              成立滿一會計年度」之規定,其餘資格條件仍依本會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
              九○) 台財證 (八) 第一三二七四二號公告辦理。

    資料來源: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9 卷 11 期 120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1  月 7  日
      台財證八字第 09200000068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