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台財證(八)字第 1380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4 條 (089.11.29)
  • 要  旨:
    八十六年六月三日 (八六) 台財證 (四) 第○三二六八號函停止適用

    主    旨:本會八十六年六月三日 (八六) 台財證 (四) 第○三二六八號函自即日起
              停止適用。
    公告事項:一  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
              二  認購 (售) 權證之標的證券,其法令訂有華僑與外國人投資比例上限
                  者,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於該標的證券之認購 (售) 權證,限以現金結
                  算型為之;組合式認購 (售) 權證如含有上開法令限制上限之標的證
                  券者,亦同。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6 年 6  月 3  日
      (86)台財證(四)字第 03268  號函,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2  月 24 日金
      管證八字第 0950000911 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