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90)台證秘字第 9001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1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 29 條 (089.08.25)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1、7 條 (090.06.01)
  • 要  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七條修正條文
    

    主    旨:檢陳本公司九十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之公司章程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乙
              份,謹報請  鑑核。
    說    明:依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廿九條規定辦理。

    附    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七條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第七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四十五億六千五百五十一萬元,分為
                      四十五萬六千五百五十一股,每股新臺幣一萬元,全額發行。
              原條文
              第七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四十三億四千八百一十一萬元,分為
                      四十三萬四千八百一十一股,每股新臺幣一萬元,全額發行。
              說明:配合盈餘轉增資,變更資本總額。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