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1)台財證(二)字第 0009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61 條 (090.12.19)
  • 要  旨:
    證券商持有證交所等之股票市場風險約當金額之風險係數
    

    主    旨:證券商持有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
              司及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六十一條
              計算市場風險約當金額之風險係數為百分之十五,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會員。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010025652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