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1)台財證(二)字第 1033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4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1 條 (090.12.19)
  • 要  旨:
    釋示「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證券商應提列之買賣損失準
    備之提列基礎
    

    主    旨: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證券商應提列之買賣損失準
              備,其提列基礎為出售營業證券「自營部門」及「認購 (售) 權證」利益
              額超過損失額部分,並採總額法計提。請  查照並轉知各證券商。
    說    明: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台證 (九一) 稽字第三○○○二六~一號
              函。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7  月 4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20382887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