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旨: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票相關會計處理,應依說明辦
 理,請  查照並轉知相關公司或單位。
 說    明:一  金融機構原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買回之庫藏股,
 嗣因辦理轉換成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其庫藏股依金融控股公司
 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隨同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者,該金融機構仍
 應將其持股列為庫藏股票,作為股東權益之減項,而金融控股公司對
 該子公司持股亦應視同庫藏股處理;若金融機構原係持有其他參與轉
 換金融機構之股份,嗣因辦理轉換而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者,應
 維持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至金融控股公司則應依本會八十九年十月
 三十日 (八九) 台財證 (六) 第六九九五○號函規定,自會計年度結
 束日在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含) 以後之財務報表始將子公司持
 有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處理。
 二  九十年度成立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如非採用前揭會計處理,原
 則應重編九十年度財務報告,但財務報告已發送者,得自九十一年第
 一季 (含) 以後之財務報告始依上述方式處理,惟應於編製比較財務
 報表時重編以前年度報表,並於附註揭露上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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