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二)字第 41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5 月 1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2 條 (072.05.11)
  • 要  旨:
    股票設定質權解除手續釋疑

    說    明:一  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舊) 第四條規定「股東向公司辦理股票事務
                  或行使其他有關權利,凡以書面為之者,均應加蓋留存印鑑」。股票
                  之質權設定,既由出質人及質權人填蓋「質權設定通知書」向公司辦
                  理登記,其質權設定解除亦應由出質人及質權人填蓋「質權解除通知
                  書」向公司辦理。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586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