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一)字第 0033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3 月 05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4 條 (072.05.11)
  • 要  旨:
    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問題
    

    說    明:二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除應依「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之規定編製外,並應遵循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不因貴公司章程、「
                  營運方針」或「股權轉讓協議書」等規定,而將全部長期投資免用「
                  權益法」處理;倘用「成本法」處理,貴公司長期投資之損益可能全
                  部反映於出售投資之年度,不僅歪曲各年度之報表,亦將無法瞭解貴
                  公司各年度資金運用之績效,故不宜因業務之性質而有例外。
              三  貴公司如對股權估二﹪以上之被投資公司認為須採用成本法評價者,
                  請個別提出對其無重大影響力之具體證明,經會計師查核簽具意見後
                  報本會核辦。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417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金管證
      審字第 10100592961  號函,自 102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