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一)字第 014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07 月 03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4 條 (077.01.29)
  • 要  旨:
    公開發行公司出售資產三年內買回之會計處理
    

    說    明:一  公開發行公司如於出售資產後三年內再買回是項資產者,應依資產性
                  質作如下會計處理:
              (一)資產性質屬公司營業項目:應依銷貨退回處理。
              (二)資產性質非屬公司營業項目:除資產買回時,其公平市價低於帳面價
                  值,應於當期承認損失外,不論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買回價格與
                  原出售價格是否同價及不論係屬直接或間接交易方式,其原出售損益
                  均視為未實現。另資產種類如屬折舊性資產者,該出售損益得按資產
                  之剩餘耐用年限分期攤銷,轉列為已實現損益。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424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6  月 24 日金管證
      審字第 11003622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