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一)字第 084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4 月 09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2 條 (072.05.11)
  • 要  旨:
    各金融事業之公開發行公司變更原增資計畫應先報核准
    

    主    旨:各金融事業 (包括金融、保險及信託投資公司) 之公開發行公司 (含上市
              公司) ,其增資案經本會核准後,應將增資計畫函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
              為業務檢查與監督之參考,不必再向本會填報「增資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
              」但如變更原增資計畫,應先行報本會核准,請查照辦理。
    說    明:二  經本會五○八次委員會議決議:「一、金融事業 (包括信託公司及金
                  融、保險等業) 現金增資之目的多係用於放款,與生產事業用於擴建
                  之目的不同。今後金融事業增資案經本會核准後,可將增資計畫函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為業務檢查與監督之參考,不必再向本會填報「
                  增資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二、金融事業如變更原增資計畫,仍應
                  先行報本會核准,並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192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8 年 2  月 8  日
      (88)台財證(一)字第 00574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