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一)字第 21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09 月 23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37 條 (072.05.11)
  • 要  旨:
    民國五十三年九月十六日會計師檢覈辦法修正發布生效日前高考或乙等特
    考會審人員及格比照檢覈面試及格

    主    旨:凡依據民國五十三年九月十六日修正發布前之會計師檢覈辦法,以高等考
              試或乙等特考會計審計人員及格之資格而取得會計師資格者,其申請辦理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准予比照「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
              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之「高等考試會計師及
              格或依會計師檢覈辦法檢覈面試及格者」辦理。
    說    明:二  民國五十三年九月十六日會計師檢覈辦法修正發布生效前,尚無檢覈
                  面試之規定。在該生效日以前高考或乙等特考會計審計人員及格,取
                  得會計師資格者,既經考試會計等有關科目,應准比照檢覈面試及格
                  者辦理。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533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