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一)字第 21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8 月 04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4 條 (072.05.11)
  • 公司法 第 247 條 (072.12.07)
  • 要  旨:
    釋示將穀倉使用權變更為租賃權益改良列於固定資產之疑義
    

    說    明:二  查貴公司「穀倉使用權」之性質與一般所稱之「使用權」不同,而類
                  似於「租賃權益改良」,經參照經濟部與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
                  合會函釋意旨,應可不受公司法第二四七條所稱「無形資產」計算之
                  限制。
              三  「穀倉使用權」為貴公司之主要營業用資產,得依實際交易情況參照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處理,若租約性質符合「資本租賃」之要件,
                  可自七十三年度起將本科目變更為「租賃權益改良」,列示於「固定
                  資產」項下,否則應列為「遞延借項」,惟均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中詳
                  細敘明本科目之性質及內容,以求公正表達。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416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金管證
      審字第 10100592961  號函,自 102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