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004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3 月 0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 條 (077.01.29)
  • 要  旨:
    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發生訴訟事件應予申報

    主    旨:證券商或其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如因證券業務與客戶發生訴訟事件,公
              司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依後附申報表向本會申報。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57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