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005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3 月 13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 條 (077.01.29)
  • 要  旨:
    補充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訂專家之適用規定

    主    旨:補充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訂專家之適用規定如說明,請查
              照轉知貴屬會員。
    說    明: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承銷證券之公告事項應包括專家
              表示意見要旨,該出具意見之專家應不得由左列人員擔任:
               (一) 承銷證券公告財務資料查核簽證會計師。
               (二) 與前項簽證會計師任職於同一會計師事務所之人員。
               (三) 主、協辦承銷商之負責人及相關職員。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