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0110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6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 條 (077.01.29)
  • 要  旨:
    證券商轉投資之規定
    

    主    旨:證券商得以其自有資金轉投資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購買未
              上市之開放式受益憑證。
    說    明:一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四款之規定辦理。
              二  證券商轉投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投資一家為限。
              三  證券商購買未上市之開放式受益憑證,其投資之金額不得超過淨值之
                  百分之十,亦不得超過該受益憑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十。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63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金
      管證二字第 0960055808 號令,說明三有關證券商購買未上市之開放式
      受益憑證投資比率限制乙節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金管證券字第 0990073660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