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0167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07 月 23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 條 (077.01.29)
  • 要  旨:
    未於限期內領取之股票應送存保管

    主    旨:證券商於接受客戶以自行保管方式買進有價證券辦理交割時,應確實將買
              進報告書第一、二、聯交付委託人,並憑第二聯於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領
              取股票 (不得以第一聯代替) ,未於限期內領取者,並應依「證券商管理
              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送存保管。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67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