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12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3 月 1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 條 (077.01.29)
  • 要  旨:
    證券經紀商暫不可以自有資金從事買賣封閉式基金之受益憑證
    

    主    旨:證券經紀商可否以自有資金購買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新發行之封閉式受益憑
             證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司 77.03.07 臺證 (77) 交字第○五一七號函。
              二  查證券經紀商為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或居間之業務,為避免產生對投
                  資大眾之誤導與維護投資大眾權益之計,證券經紀商暫不可以自有資
                  金從事買賣封閉式基金之受益憑證。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62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10 月 19 日金
      管證二字第 0940132265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