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2025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7 月 2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 條 (077.01.29)
  • 要  旨:
    證券商自營部門另覓營業處所應先報准

    主    旨:證券商經營經紀及自營兩種以上業務者,其自營部門如確有需要另覓營業
              處所,應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條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57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