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2443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9 月 1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 條 (077.01.29)
  • 要  旨:
    外國證券商在台分公司之財務報告得免經董事會及監察人承認
    

    主    旨:外國證券商在台分公司之財務報告,得免適用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廿條關於
              財務報告須經董事會及監察人承認之規定;惟每年度該等分公司仍須將其
              總公司之年報送本會參考。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64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6  月 25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0036244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