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251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11 月 0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 條 (072.05.11)
  • 要  旨:
    證券經紀商不得與法人之籌備處訂立受託契約

    主    旨:查法人之籌備處尚未經主管機關登記並取得執照,即未具有法人之地位,
              證券經紀商不得與其訂立受託契約。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65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