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2767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11 月 2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 條 (077.01.29)
  • 要  旨:
    外國證券商應就總、分公司財務報告擇一公告並申報
    

    主    旨:外國證券商應就總公司或分公司部分之財務報告擇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公告並申報。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64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4 年 5  月 5  日(84)
      台財證(二)字第 01059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