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2898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12 月 1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 條 (077.01.29)
  • 要  旨:
    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其分支機構僅代總公司銷售公債,無需取得本
    會許可

    主    旨:兼營證券業務 (政府債券自行買賣業務) 之金融機構,其分支機構僅代總
              公司 (總行) 銷售公債,不承作買斷或附條件交易者,無需取得本會「自
              行買賣政府債券業務」許可。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13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