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2909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1 月 2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 條 (077.01.29)
  • 要  旨:
    證券商獲准經營小龍債券自行買賣業務者持有外匯總額規定

    主    旨:證券商獲准經營亞洲開發銀行小龍債券自行買賣業務者,得開設外匯存款
              帳戶,惟其持有外匯總額不得超過其資金淨值之百分之十。
    說    明:二  前述「外匯」之認定,依「管理外匯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辦理。「資
                  本淨值」依證券商會計科目日計表認定。
              三  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其外匯風險上限依銀行法有關規定辦理。
              四  請按月核算證券商持有外匯總額佔資本淨值之比例,並納入證券商「
                  會計科目月計表」查核項目。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63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