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64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12 月 0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 條 (072.05.11)
  • 要  旨:
    原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方式買進股票並辦妥信託專戶過戶手續,於該項契
    約解約後,可憑原買進報告書及解約文件連同原股票再行過戶予原信託人

    全文內容:原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方式買進股票並辦妥信託專戶過戶手續,於該項契
              約解約後,可憑原買進報告書及解約文件連同原股票再行過戶予原信託人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583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