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四)字第 512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2 月 24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3 條 (079.12.28)
  • 要  旨: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其有關貨幣市場信用工具之投資範
    圍
    

    全文內容: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經許可直接投資國內證券,得投資於貨幣市場信用工具
              ,其額度上限為其匯入資金之十分之一,投資標的以距到期日九十天以內
              之票券為限。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1039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5  月 12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196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