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四)字第 741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9 月 29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61 條 (077.01.29)
  • 要  旨:
    證券信用交易融資、融券限額規定
    

    主    旨:為配合當前證券市場發展需要並促進融資、融券交易條件之平衡,有關證
              券信用交易融資、融券之限額,自即日起調整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及中央銀行八十一年九月廿九日(81)
                  臺央業字第一五七○號函辦理。
              二  自即日起,證券信用交易融資、融券限額調整如左:
              (一)第一級融資戶之限額由現行每戶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提高為新台幣五
                  百萬元。
              (二)第二級融資戶之限額由現行每戶新台幣六百萬元提高為新台幣一千萬
                  元。
              (三)增列第三級融資戶,其限額為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
              (四)每種股票之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五)融券戶之限額由現行每戶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提高為二百五十萬元。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117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3 年 6 月號 第 49-50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管會民國 83 年 1  月 4  日(83)台財證(
      四)字第 50280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