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一字第 0910016891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17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3-6 條 (091.06.12)
  • 要  旨:
    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在國內私募有價證券取得之資金,不得用於直接或間接
    赴大陸地區投資
    

    全文內容: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在國內私募有價證券
              取得之資金,不得用於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本會並將列為日後審
              查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或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案件
              之參考。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48 期 982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2 年 3 月號 第 59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10 月 21 日金
      管證一字第 0970051388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