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091000337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10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5 條 (091.02.06)
  • 要  旨:
    證券商為應買應賣及報價義務而取得之證券商股票,尚非屬證券交易法第
    四十五條第三項所指「投資」
    

    主    旨: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
              票審查準則之規定,因擔任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為應買應賣及報價義務
              而取得之證券商股票,尚非屬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指「投資」
              之範疇,並應確實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為避免推薦證券商涉及影響或參與他證券商之經營,推薦證券商於持有所
              推薦證券商股票時,其表決權之行使,應比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
              則」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且推薦證券商持有所推薦證券商之股
              份總額,應以前揭審查準則第六條第二項所規定之股數為上限。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1 月 2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20384710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