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09300002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5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8 條 (092.12.31)
  • 要  旨:
    證券商已申請兼營證券相關期貨自營業務者,其證券自營部門得以期貨交
    易人身分從事國內股價指數期貨交易、國內選擇權交易及國內利率期貨交
    易
    

    主    旨:證券商已申請兼營證券相關期貨自營業務者,其證券自營部門得以期貨交
              易人身分從事國內股價指數期貨交易、國內選擇權交易(含股價指數選擇
              權契約及股票選擇權契約)及國內利率期貨交易,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
              員證券商。
    說    明: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二、兼營期貨自營業務之證券商,其證券自營部門因避險需求從事旨揭期
                  貨與選擇權交易,其交易相關之風險控管、資訊揭露、部位限制、部
                  位申報、申請方式、禁止事項及違規處置事宜仍應依本會八十七年七
                  月十日(八七)台財證(二)第0一七六一號函及九十二年四月三十
                  日、十二月三十日台財證二字第0九二000一八三六號及0九二0
                  00五三二七號函之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
              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6  月 5  日金
      管證二字第 0950002601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