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093000169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8 條 (092.12.31)
  • 證券交易法 第 51 條 (093.04.28)
  • 要  旨:
    修正綜合證券商以自有資金投資創業投資事業之相關規範

    主    旨:經營證券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之綜合證券商以自有資金投資創業投資事
              業,其持有創業投資事業股份及參與經營之規範,修正如說明,請  查照
              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持有創業投資事業之股份,不得逾該創業投資事業已發行股份
                  之百分之二十五。
              三、證券商投資創業投資事業除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之限制外
                  ,證券商之負責人或受僱人不得擔任該創業投資事業所投資事業之經
                  理人。
              四、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八九) 台財證 (二) 第○四九六五號函
                  說明二、 (二) ,有關證券商持有創投事業之股份限制乙節,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22 卷 5 期 73-74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9 年 11 月 17 日
      (89)台財證(二)字第 04965  號函,說明二、(二),有關證券商
      持有創投事業之股份限制乙節,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金管證券字第 0990073660 號令,自即日廢止。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