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八字第 09100061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12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4 條 (089.11.29)
  • 要  旨:
    華僑及外國人參與應募私募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之資格條件
    

    全文內容:一  茲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 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核定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
                  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暨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私募
                  之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為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境外華僑及外國
                  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
              二  華僑及外國人參與應募前揭私募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之資格條件
                  ,應依「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私募特定人範圍投資說明書內容及轉
                  讓限制準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暨財政部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
                  日台財融 (四) 字第○九一四○○○八三四號令所規定應募人之資格
                  條件辦理。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0 卷 2042 期 6736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7  月 4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20382887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