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八字第 092013209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0、12 條 (092.06.27)
  • 要  旨:
    取消「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有關每一外國專業投資
    機構投資國內證券之限額規定
    

    全文內容:一  取消「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有關每一外國專業
                  投資機構投資國內證券之限額規定;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向本會申請許
                  可投資國內證券,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第
                  一項規定取具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同意函,毋須申請投資額度,並自即
                  日起實施。
              二  本規定實施前,業經許可投資國內證券之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自即日
                  起,匯入、匯出投資資金亦不受原核准投資金額之限制。
              三  本會八十六年十月八日 (八六) 台財證 (四) 第七二○一五號函有關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部分及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九○) 台財證 (八)
                  第一六九六八八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72 期 5610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6 年 10 月 8  日
      (86)台財證(四)字第 72015  號函,有關外國專業投資機構部分自
      即日起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0 年 11 月 13 日
      (90)台財證(八)字第 169688 號公告,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7  月 4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20382887 號令,廢止。
    4.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