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三字第 09201320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05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369 條 (090.11.12)
  • 證券交易法 第 28-2 條 (091.06.12)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交字第 1120384202 號
  • 要  旨:
    ETF成分股之上市公司買回賣出本公司股份期間,依規定賣出之股票組
    合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疑義
    

    全文內容:上市公司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 之
              成分股票時,該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買回股份
              期間,其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
              以參與證券商自營身分同日自行買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或加計
              原持有、借券及前一日買進餘額之該受益憑證,進行實物買回該受益憑證
              表彰之股票組合,並賣出該受益憑證表彰之股票組合,無證券交易法第二
              十八條之二第六項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76 期 6053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1 月 1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120384202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