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三字第 09201579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57 條 (091.06.12)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交字第 1120382845 號
  • 要  旨:
    函釋內部人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所屬公司股票,其適用證交法第一百五十
    七條規定之賣出時點如何認定問題
    

    全文內容: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
              東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所屬公司股票,於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規定時,其賣出時點以股款匯入發行人專戶之日為準;前揭公司內部人提
              供所屬公司股票參與存託機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亦同。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2 卷 2100 期 660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6  月 30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120382845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