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六字第 09100034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36 條 (091.06.12)
  • 要  旨:
    為落實金融機構財務資訊透明化,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
    者,應依規定公告並申報財務報告
    

    全文內容:為落實金融機構財務資訊透明化,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
              者,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
              後二個月內,公告並申報財務報告。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0 卷 2017 期 3565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
      台財證六字第 0910006432 號函,自九十二年起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