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四字第 09101543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0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2 條 (091.06.12)
  • 要  旨: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上市上櫃公司股票範圍
    

    全文內容: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上市上櫃公司股票範圍
                  ,得包含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上市上櫃公司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
                  條第三項規定公開招募之股票。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該公開招募之股票,除
                  應與同種類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或總金額併計,符合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投資限制:
               (一) 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該類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
                    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二) 同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所有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同一次承
                    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0 卷 2037 期 5975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5  月 11 日金管證
      投字第 1120381857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