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四字第 09200009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11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267 條 (090.11.12)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19 條 (091.05.22)
  • 要  旨: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與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如為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直接或
    間接持有之子公司,於辦理現金增資之方式
    

    全文內容: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與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如為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直接或
              間接持有之子公司,於辦理現金增資時,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除外規定,免保留發行新股總額之一
                  定成數由公司員工承購。
              二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與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如為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依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免提
                  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55 期 2712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5  月 11 日金管證
      投字第 1120381857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