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台證交字第 093001371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10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9 條 (092.12.31)
  • 要  旨:
    依九十二年十月三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二○一二八七七六號令規定,借券
    賣出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之避險行為,得不受借券賣出之價格不得低於前
    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
    

    主    旨:股票選擇權造市者依  主管機關九十二年十月三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二○
              一二八七七六號令規定,借券賣出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之避險行為,得不
              受借券賣出之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
    依    據:主管機關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三○○○二五七二號函。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3  年 4  月 11 
      日臺證秘字第 1031401046 號函,已不再援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