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71 條、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暨其他相關規 章部分條文(如附件 1 至 4),實施日期如公告事項。 依 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12 月 27 日金管證三字第 095015671 6 號函及 96 年 1 月 9 日金管證三字第 0960000751 號函。 公告事項:一、調整後鉅額交易制度分逐筆及配對等 2 種交易方式,分 2 階段實 施,第 1 階段微調現行逐筆交易制度,盤中每時段交易時間由 10 分鐘延長為 20 分鐘,申報買賣價格範圍由 2﹪放寬為 3.5﹪,配合 修正本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第 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條文 ,並自 96 年 1 月 29 日起實施,其餘措施於第 2 階段實施,配 合修正旨揭其他相關條文,並自 96 年 5 月 28 日起實施,茲摘述 調整重點如下:(詳細調整內容如附件 5) (一)增加配對交易方式:投資人得於洽定交易對象並議定價格後,透過 證券商向本公司申報買賣,經電腦撮合完成交易。 (二)延長鉅額買賣時間:逐筆交易盤中 2 個交易時段,每時段交易時 間由 10 分鐘延長為 20 分鐘,調整後為 9:30 至 9:50 及 11:30 至 11:50 ,配對盤中交易時間與之相同,逐筆交易盤後 時段維持不變,即 13:35 至 13:50 ,配對盤後交易時間則為 13:35 至 17:00 。 (三)提高配對交易數額標準:逐筆交易單一證券數額標準為 500 交易 單位或 1,500 萬元,配對交易則提高為 1,000 交易單位或 3,0 00 萬元;逐筆交易股票組合數額標準為 5 種股票且總金額 1,5 00 萬元,配對交易則提高為5種股票且總金額 3,000 萬元。 (四)增加交割日期之選擇:逐筆交易及配對交易各分普通交割及成交日 交割等 2 種交割期,提供投資人自由選擇。 (五)放寬申報買賣價格範圍:逐筆交易申報買賣價格範圍由參考基準( 盤中為最佳買賣揭示價之均價,盤後為收盤價)上下 2﹪調整為 3.5﹪ ,配對交易則為當日開盤競價基準上下 3.5﹪。 (六)預收款券措施具彈性:證券商於接受鉅額交易委託時,得視情形自 行決定向投資人預收足額或一定成數之款券;另證券商於接受投資 人委託賣出時,須先檢核投資人集保帳戶,確具備足額應付交割之 數額,留存紀錄備查,並將本項規定納入內部稽核項目,確實稽核 ,本公司如發現異常,即進行查核。 (七)調整外資額度控管方式:買賣證券商完成當組配對交易申報後,先 就外資買賣委託數量予以淨額計算,續將買進或賣出淨額即時納入 外資額度控管。 二、配合前揭鉅額交易制度調整,修正本公司相關規章如下: (一)營業細則第 71 條。 (二)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部分條文。 (三)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 2 點 、第 3 點及第 4 點。 (四)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第 2 點。 三、本案宣導作業分 2 階段進行,第 1 階段實施內容預定自 96 年 1 月 18 日起以 WebPro 證券暨期貨市場影音傳播網(網址 http://we bpro.tse.com.tw/)進行網路線上宣導,投資大眾及證券商從業人員 可自行瀏覽與下載,本公司另提供宣導海報予證券商(每一營業據點 寄送 2 張)張貼於營業處所,第 2 階段推行措施之宣導事宜另行 函知。 正 本:各證券商、各上市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 金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 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資訊公司、博仲 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附件 1: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第 71 條 凡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鉅額買賣: 一、單一證券鉅額買賣,係指申報上市證券數量達五百交易單 位以上者。 二、股票組合鉅額買賣,係指申報上市股票種類達五種以上且 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 鉅額買賣以逐筆交易方式為之者,應符合前項之標準。但未達 前項第一款之情形而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 元以上者,得為單一證券逐筆交易方式之鉅額買賣。 符合下列規定者,亦得為配對交易方式之鉅額買賣: 一、單一證券鉅額買賣,其申報上市證券數量達一千交易單位 以上者。 二、股票組合鉅額買賣,其申報上市股票種類達五種以上且總 金額達三千萬元以上者。 未達前項第一款之情形,而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總金額達三千 萬元以上者,得為單一證券配對交易方式之鉅額買賣。 有關鉅額買賣之辦法由本公司另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附件 2: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鉅額買賣之方式,以逐筆交易或配對交易為限。 鉅額買賣不得融資、融券及借券賣出。 鉅額買賣之交割日期別,分為成交日交割或成交日後第二營業 日交割。 第 3 條 證券商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之數量、種類及金額,應符合下列 規定: 一、單一證券鉅額買賣以逐筆交易方式為之者,其上市證券數 量達五百交易單位以上;以配對交易方式為之者,其申報 上市證券數量達一千交易單位以上。 二、股票組合鉅額買賣以逐筆交易方式為之者,其上市股票種 類達五種以上且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以配對交易 方式為之者,其上市股票種類達五種以上且總金額達三千 萬元以上。 未達前項第一款之情形而以逐筆交易方式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 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或以配對交易方式一次申報買進 或賣出總金額達三千萬元以上者,得為單一證券鉅額買賣。 第 4 條 證券商受託以鉅額買賣申報賣出有價證券時,應檢核投資人之 集保帳戶至少具備相當於應付交割之數額,並應留存紀錄備查 。 第 5 條 逐筆交易之交易時段及得申報買賣價格範圍之公布時點如下: 一、本公司於上午九時三十分公布各證券得申報之買賣價格範 圍,並於公布後至上午九時五十分接受證券商買賣申報並 逐筆撮合成交。 二、本公司於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公布各證券得申報之買賣價格 範圍,並於公布後至上午十一時五十分接受證券商買賣申 報並逐筆撮合成交。 三、本公司於下午一時三十五分公布各證券得申報之買賣價格 範圍,並於公布後至下午一時五十分接受證券商買賣申報 並逐筆撮合成交。但本公司得視當日市場交易時間(即本 公司營業細則第三條規定之市場交易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 一時三十分)收市狀況,延後本款交易時段之公布時點, 或宣布停止接受證券商買賣申報。 前項得申報買賣價格範圍之計算,以漲至或跌至參考基準之價 格百分之三點五為限。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訂交易時段依 上開方式算得之價格範圍,不得逾當日市場交易時間依本公司 營業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之漲跌停價格。 前項所稱參考基準,依下列原則決定之: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訂之交易時段,以公布時當日市 場交易時間按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揭示之最近一次未 成交最高買進及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之平均價格為參考基準 。但僅有買進或賣出之揭示價格時,以最高買進或最低賣 出之揭示價格為參考基準;無買進及賣出揭示價格時,以 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為參考基準;如當市尚無成交價格 時,則以當市開盤競價基準為參考基準。 二、第一項第三款所訂之交易時段,以當日市場交易時間之收 盤價格為參考基準,如當市無收盤價格時,以當市開盤競 價基準為參考基準。 前項所稱當市開盤競價基準,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 之三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或第五十九條之一、第六十七條之一 所定參考基準之價格。。 逐筆交易之申報,限於所輸入之交易時段內有效,得於未成交 前撤銷原買賣之申報。 股票除息或除權交易日暨次一營業日及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六十 三條第二項採無升降幅度限制之交易日,均暫停逐筆交易之申 報。 第 6 條 證券商當日申報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交割之逐筆交易買賣申報 總金額,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但證券 商當日申報成交日交割之逐筆交易買賣申報總金額,不在此限 。 證券商當日申報成交日交割之逐筆交易,本公司認為必要時, 得通知其向本公司繳交成交日交割之鉅額買賣申報買進及賣出 金額合計五成之保證金,俟收訖後接受其申報。 第 7 條 證券經紀商受託以逐筆交易方式申報買進賣出時,除另有規定 應預收款券外,得視情形向委託人預收足額或一定成數之款券 。 第 8 條 單一證券鉅額買賣以逐筆交易方式為之者,分按交割日期別撮 合,其撮合優先順序及成交價格依逐筆輸入之買進申報或賣出 申報別,依下列原則決定之: 一、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低賣出 申報價格時,依賣出申報價格由低至高依序成交,如申報 之賣價有數筆相同時,按申報時間優先順序依序成交,直 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低於未成交之賣出 申報價格為止。 二、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低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高買進 申報價格時,依買進申報價格由高至低依序成交,如申報 之買價有數筆相同時,按申報時間優先順序依序成交,直 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高於未成交之買進 申報價格為止。 股票組合鉅額買賣以逐筆交易方式之撮合成交,當筆輸入之買 進(賣出)申報交割日期別、各股票代號、單價及數量,應與 先前輸入之賣出(買進)申報均相符,再與賣出(買進)申報 時間最優先者成交。 第 9 條 本公司於第五條第一項所訂之各交易時段內即時揭露未成交之 逐筆交易申報資訊。 逐筆交易之成交資料即時經由交易資訊揭示系統公告之。 第 10 條 配對交易之交易時段為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上午九時五十分、上 午十一時三十分至上午十一時五十分、下午一時三十五分至下 午五時。 配對交易之申報,除另有規定外,於當日各交易時段內均有效 ,得於當組配對買賣未成交前,於各交易時段內撤銷原買賣之 申報。但採成交日交割之申報,限當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前有效 。 第 11 條 配對交易得申報之買賣價格範圍,以漲至或跌至當市開盤競價 基準之價格百分之三點五為限。 前項所稱當市開盤競價基準,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 之三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或第五十九條之一、第六十七條之一 所定參考基準之價格。 第 12 條 股票除息或除權交易日暨次一營業日及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六十 三條第二項採無升降幅度限制之交易日,均暫停配對交易之申 報。 標購之證券有外資持股比例之限制者,於標購當日下午二時三 十分起暫停配對交易之申報,其尚未成交之申報視為無效。 第 13 條 證券商當日申報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交割之配對交易買賣申報 總金額,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但證券 商當日申報成交日交割之配對交易買賣申報總金額,不在此限 。 證券商當日申報成交日交割之配對交易,本公司認為必要時, 得通知其向本公司繳交成交日交割之鉅額買賣申報買進及賣出 合計金額五成之保證金,俟收訖後接受其申報。 證券商當日申報之同組配對買賣,其買賣金額互抵後為零者, 不納入前二項金額之計算。 第 14 條 證券經紀商受託以配對交易方式申報買進賣出時,除另有規定 應預收款券外,得視情形向委託人預收足額或一定成數之款券 。 第 15 條 證券商以配對交易方式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且當組配對買賣之交割日期別、有價證券代號、單價及數 量等均相符,經本公司檢核無誤後,始依據當組配對申報撮合 成交: 一、同一證券商申報同組配對交易之買進及賣出時,應先申報 當組配對買賣之群組代號、交割日期別、證券商代號、有 價證券代號、單價、買賣別及買賣總數量等,後申報委託 書編號、委託人帳號(或自營商帳號)及其委託買賣數量 等。 二、不同證券商申報同組配對交易之買進或賣出時,應先由其 中一家賣方證券商代表申報當組配對買賣之群組代號、交 割日期別、各證券商代號、有價證券代號、單價、買賣別 及買賣總數量等;後由該賣方證券商代表及當組配對買賣 之其他證券商各自申報委託書編號、委託人帳號(或自營 商帳號)及其委託買賣數量等。 股票組合鉅額買賣以配對交易方式為之者,當組配對買進賣出 各僅限申報單一委託人帳號(或自營商帳號),且交割日期別 、各股票代號、單價及數量等均相符,經本公司檢核無誤後, 始依據當組配對申報撮合成交。 第 16 條 配對交易之成交資料即時經由交易資訊揭示系統公告之。 第 17 條 鉅額買賣以成交日交割者,應單獨編製「交割計算表」,證券 商應依交割計算表所載應收應付相抵後之餘額,於成交當日辦 理交割。 前項所稱之「交割計算表」,包含以逐筆交易方式及配對交易 方式所為成交日交割之鉅額買賣。 鉅額買賣以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交割者,其應收應付交割代價 及有價證券,與其他採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交割之買賣合併辦 理交割。 第 18 條 鉅額買賣以成交日交割者,其應收應付交割代價及有價證券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應付交割代價之證券商應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將應付交 割代價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帳戶;有應付有價證券之證券 商由本公司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帳簿劃撥手續。 二、有應收交割代價之證券商,本公司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後, 通知指定銀行辦理劃撥入帳;有應收有價證券之證券商, 依前款規定完成應付交割代價,並經本公司確認無誤後, 由本公司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劃撥入帳。 賣方證券商無法完成交割,經辦理錯帳申報後,由本公司製作 報表及電子檔傳送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相關作業,賣方證券 商應按該種證券成交日當日收盤價格及申請數量相乘後百分之 一百二十之金額為擔保金,於當日銀行營業時間內繳交本公司 。 證券商未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交割者,本公司課以過怠金 ,超過一小時以內者,課新臺幣三萬元,超過一小時以上者, 每超過一小時,各增課新臺幣一萬元。 證券商未依規定時間辦理交割者,視同違背交割義務,而於當 日銀行營業時間內完成交割者,不在此限。 第 19 條 依本辦法申報及成交之證券價格均不作為當日之開盤、收盤價 格,亦不作為最高、最低行情之紀錄依據。 第 20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本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 21 條 本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 處理作業要點 貳、違約申報作業 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者,即為違約,證券經紀商應依左列規定 向本公司申報,同時通知委託人。 一、電腦傳輸: (一)輸入時間: 1.證券經紀商經確認委託人發生違約情事時,應即行將違約資訊輸 入本公司電腦,賣出證券違約者,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一營業 日下午六時,買進價金違約者,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 下午六時;但於星期一至星期五因銀行作業致逾下午六時始行知 悉應付價金不足者,亦應即行輸入,至遲不得逾下午八時,並於 次日檢具銀行證明文件函報本公司憑核。 2.委託人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者,證券經紀商申報其遲延交割且未 如期履行交割義務時,前目規定之輸入時間,至遲不得逾成交日 後第三營業日下午六時。 3.鉅額買賣採成交日當日交割者,證券經紀商確認委託人發生違約 情事時,應即行將違約資訊輸入本公司電腦,至遲不得逾成交日 下午二時三十分。 鉅額買賣採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交割者,證券經紀商確認委託人 發生違約情事時,應依第一目、第二目規定辦理。 4.證券經紀商依第一目、第二目、第三目規定之時間輸入資料者, 可於次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自行收檔查詢委託人違約資料內容及由 本公司依其資料於次日下午之公告事項資訊系統中揭示之。 5.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 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經紀商電腦傳輸申報作業,比照本公司「天 然災害侵襲時應否休市之處理措施」所訂應屆交割事務處理規定 辦理。 (二)偶發事故: 因偶發事故致電腦輸入線路無法傳輸時,證券經紀商應即以電話通 知本公司交易部,並將應行輸入資訊作成書面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 章後以電話傳真方式送達本公司,嗣由本公司據其內容補行輸入。 二、違約函報: 證券經紀商同一申報日同一委託人違約金額總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上者,除依前項向本公司申報外,另有營業細則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 定之違約情事,均應依左列規定,函報本公司備查。 (一)函報內容: 1.委託人姓名。 2.帳號。 3.身分證統一編號。 4.住址。 5.違約事實。 (二)檢具左列文件影本: 1.身分證(正、反面)。 2.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正、反面)。 3.委託書。 4.買賣報告書。 5.交割憑單。 三、證券經紀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委託人不履行交割義 務而發生違約時,證券經紀商申報違約應以委託人買賣帳戶為之。 參、遲延交割申報及撤銷作業: 委託人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於交易確認中,遇兩地假日交錯、電信 中斷或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保管機構未收到交割指令或交割指令與 成交報告不符之情況,未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完成交割, 可資證明者,證券經紀商應將遲延交割資料即時輸入本公司電腦,並 於次一營業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函報;鉅額買賣採成交日後 第二營業日交割者亦同。 前項經證券經紀商向本公司申報遲延交割在案者,委託人就賣出證券 或買進、賣出證券價金相抵後之應付價金,在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下 午六時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者或經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者,證券經 紀商應即向本公司申報撤銷遲延交割之紀錄。 肆、遲延交割處理作業: 一、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如遇委託人應屆交割日,則應代辦 交割手續,其因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代價,應於委託人如期履行交 割義務時,將證券返還代辦交割時之借券,至代價則抵充代辦交割支 付之價款。 二、證券經紀商因遲延交割產生之借券、代付款項及其他相關費用時,委 託人應於如期履行交割義務時一併返還證券商。
附件 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 理作業要點 貳、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作業: 證券經紀商因執行受託買賣發生錯帳及更正帳號,須於成交日或次一 營業日,依左列規定辦理申報。 一、電腦傳輸申報: (一)輸入時間:證券經紀商應於成交當日上午九時起,將錯帳或更正帳 號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至遲不得逾次一營業日下午六時。惟鉅額 買賣交易採成交日交割者,至遲不得逾成交日下午二時三十分。但 屬證券經紀商已申報遲延交割在案者,應於成交日之次三營業日下 午六時前輸入。 (二)事故處理:因偶發事故致電腦傳輸線路無法傳輸時,證券經紀商應 即以電話先行向本公司申報,並於事故排除後,補行輸入。 (三)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於 受災區域內之證券經紀商電腦傳輸申報作業,比照本公司「天然災 害侵襲時應否休市之處理措施」所訂應屆交割事務處理規定辦理。 (四)通報機制:證券經紀商同一種股票之錯帳金額達一億元者,如為買 回或轉賣處理,應於處理當日下午二時前向本公司交易部通報;如 未為買回或轉賣處理者,應於申報當時向本公司交易部通報。 二、書面申報:證券經紀商同一成交日同一投資人電腦傳輸申報錯帳或更 正帳號成交金額達新台幣伍仟萬元或股數(受益權單位)達壹佰萬股 (受益權單位)以上者,除已依「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 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申請在同一證券經紀商開設 二個以上交易帳戶者,申報其開設帳號間之可歸責於投資人更正帳號 外,應填製「錯帳處理申報表-發生聯」(如附表一)或「更正投資 人帳號申報表」(如附表二),並應檢附該筆交易之委託書、委託買 賣回報單及成交回報單影本,暨蓋有公司、負責人及經辦當事人印章 之發生原因說明書向本公司交易部申報,其申報時限至遲不得逾成交 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二時;如屬可歸責於投資人之更正帳號另須檢 附更正前、後帳號雙方同意之「更正帳號申請書」(如附表三)。 三、證券經紀商內部應製作更正帳號明細表逐級呈核,並留存備查。 四、證券經紀商應於營業處所開立錯帳處理專戶處理錯帳所為買回或轉賣 ,上開專戶之交易不得變更為投資人帳戶之交易,投資人帳戶之交易 亦不得變更為錯帳專戶之交易。 五、證券經紀商因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而發生錯帳及更正帳號,不 得以綜合交易帳戶申報錯帳及更正帳號,應以完成申報分配後之各委 託人證券買賣帳戶申報錯帳及更正帳號。 陸、違規處理: 一、證券經紀商總公司或個別分公司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本公司即依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通知其改善: (一)未依規定時限輸入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資料,或後續錯帳之買回或 轉賣處理資料者。如有合理原因並經本公司認可者,不在此限。 (二)未依規定時限為錯帳之買回或轉賣處理者。如有合理原因並經本公 司認可者,不在此限。 (三)(刪除) (四)未依貳、三、四規定辦理者。 (五)(刪除) (六)(刪除) (七)(刪除) (八)(刪除) 二、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或不可歸責於投資人之更正帳號屬情節嚴重者, 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予以警告,並得依同細則第 一百四十四條規定通知證券經紀商對其業務疏失人員予以暫停其執行 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
附件 5:「調整鉅額交易案」規劃內容 本案分 2 階段實施,壹、一及二項於第 1 階段實施,其他措施於第 2 階段實施。 壹、調整逐筆交易方式(現行鉅額交易制度) 一、延長盤中逐筆交易時間(第 1 階段實施) (一)盤中:各時段交易時間由 10 分鐘延長為 20 分鐘。 上午 9:30 - 9:50、11:30 - 11:50 。 (二)盤後:維持不變,下午 1:35 - 1:50。 二、放寬逐筆交易價格彈性幅度(第 1 階段實施) 逐筆交易買賣申報價格彈性幅度由 2﹪調整為 3.5﹪。 三、增加 T+2 日交割期 逐筆交易除現行 T 日交割期外,增加 T+2 日交割期。 四、取消預收款券措施 (一)證券商視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預收。 (二)證券商接受委託以鉅額交易方式賣出證券時,應先檢核投資人集保 帳戶,確具備足額應付交割之數額,並留存紀錄備查。 (三)採 T 日交割者,證券商逐筆及配對交易之買賣委託金額合併計算 ,超過一定額度,須向本公司繳交五成保證金(詳細內容如後述) 。 五、交易限制:與配對交易相同(詳細內容如後述) 貳、增加配對交易方式 一、配對交易 (一)證券商得接受投資人指定交易對手方、數量、價格及交割期別之委 託,並依其指定條件輸入證交所系統進行配對撮合成交。 (二)配對交易得由單一證券商申報同組買賣委託,亦得由多家證券商進 行同組買賣委託申報。 二、委託方式 (一)投資人 投資人可選擇採 T 日或 T+2 日交割期。 (二)證券商 1、買賣申報方式首由一家賣方證券商代表將當組配對資料輸入系 統,其輸入項目包括:證券代號、單價(同組參與買賣者議定 )、交割日期條件(T 日(成交日)交割或 T+2 日交割)、 配對群組代號、該群組各買賣證券商代號、買賣別及各證券商 買賣數量等,惟採 T 日交割之申報,須於下午 1 時 50 分 前完成申報。 2、俟證交所將上揭配對資料傳送當組配對之各買賣證券商,當組 配對之各證券商再向證交所傳輸各筆買賣委託明細(包含投資 人交易帳號、數量及委託書編號等)。 3、證交所接獲當組配對所有買賣證券商之申報,經檢核無誤後, 當組配對申報始成立,系統即撮合成交。 三、交易時間 (一)交易時間 盤中:上午 9:30 - 9:50、11:30 - 11:50 。 盤後:下午 1:35 起至下午 5:00 止,採 T 日交割之申報至 下午 1:50 止。 (二)撮合成交 於上揭時間內,符合規定之申報即時撮合成交。 四、最低數額標準 (一)單一證券:申報數量至少 1,000 交易單位,或申報金額至少 3,0 00 萬元。 (二)股票組合:單筆組合至少 5 種股票以上,且申報總金額至少 3,0 00 萬元。 五、申報價格範圍 申報價格範圍以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價上下 3.5﹪範圍內。 六、交易限制 (一)逐筆及配對交易不得融資、融券及借券賣出,禁止現股買賣當日沖 銷。 (二)申報限當日有效(當盤未成交之申報至下一交易時段仍屬有效,採 T 日交割之申報則至下午 1:50 止),成交前,各買賣證券商得 申報取消其委託,但不接受改量及改價,前揭賣方證券商代表得逕 行刪除當組配對申報。 (三)遇上市證券除權或除息交易日及其次一營業日,該證券暫停申報逐 筆及配對交易。 (四)初次上市普通股除上櫃轉上市者外,自上市買賣日起 5 個交易日 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者,不得進行逐筆及配對交易。 (五)遇標購之標的證券有外資持股比例限制時,標購當日下午 2:30 起,停止接受該證券之配對交易申報,屆時該證券當組配對所有買 賣證券商未完成申報者,當組配對申報無效。 七、成交日期 採申報當日成交。 八、成交價格 於申報價格範圍內,依賣方證券商代表輸入之價格成交。 九、交易資訊揭示 (一)成交後即時以 MIS 揭示,另於證交所網頁提供歷史資訊。 (二)逐筆及配對交易當日成交量值於下午 5 時以後,併入行情單計算 。 (三)申報及成交價格不作為當日之開盤、收盤價格,亦不作為最高、最 低行情紀錄依據,不納入大盤指數計算。 十、風險控管 (一)受託額度控管 1、T 日交割 逐筆及配對交易採 T 日交割者,其買賣申報金額不併入一般 交易受託額度控管,惟該買賣合併總金額超逾當日可受託額度 二分之一時,拒絕接受當筆委託申報,俟繳交合併總金額五成 之保證金後,再就可用額度繼續接受買賣申報。 2、T+2 日交割 逐筆及配對交易採 T+2 日交割者,買賣申報金額合併一般交 易買賣委託金額計算,並依現行機制,合併總金額超逾當日可 受託額度時,停止該證券商一般交易、盤後定價交易、零股交 易及鉅額交易採 T+2 日交割之買賣申報。 3、同組配對買賣屬同家證券商,且買賣淨額為 0 者,該買賣委 託金額不納入受託額度控管。 (二)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採取之處置措施 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證券商每日買賣受處置證券之金額有一 定限制(如總公司 6 千萬元,分公司 1 千萬元),採逐筆及配 對交易買賣者,其買賣金額全數納入計算,不採前述淨額原則。 (三)外資買賣額度控管 當組配對交易之買賣證券商均完成申報後,證交所就外資買賣委託 予以淨額計算,即時將之納入外資額度控管。 (四)加強鉅額逐筆及配對交易現券買賣當日沖銷之管理 1、證券商接受委託以鉅額交易方式賣出證券時,應先檢核投資人 集保帳戶,確具備足額應付交割之數額,並留存紀錄備查。 2、宣導時說明本項措施,並公告證券商依規確實辦理,並納入其 內部稽核項目,確實辦理。 3、本公司如發現異常,即進行查核。 (五)交割結算基金及投資人保護基金之適用 鉅額交易屬集中市場之交易,證券商若因鉅額交易違背交割義務時 ,仍得動用該等基金。 十一、證券商管理 (一)預收款券 證券商視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預收款券。 (二)錯帳、更正帳號、違約與遲延交割申報 1、T 日交割 (1)逐筆與配對交易採 T 日交割者,其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 時間至遲不得逾成交日下午 2:30。 (2)逐筆及配對交易採 T 日交割者,其錯帳之買賣可相互沖 抵,相抵後餘額得於本公司市場處理,違約部分亦同。 2、T+2 日交割 (1)逐筆與配對交易採 T+2 日交割者,錯帳、更正帳號、違 約與遲延交割申報作業時間與一般交易相同。 (2)逐筆與配對交易採 T+2 日交割者,其錯帳之買賣得與一 般交易錯帳之買賣相互沖抵,相抵後餘額得於本公司市場 處理,違約部分亦同。 (三)證券自營商申報價格限制 適用證交所營業細則第 99 條規定。 十二、結算交割 (一)T 日交割 1、逐筆與配對交易採 T 日交割者,其交易款券合併計算,按 應收應付相抵後之餘額結算。 2、本項交易產生之保證金、擔保金與交割款等三項合併採餘額 結算。 3、證券商於成交日下午 2:30 前完成款券交割。 (二)T+2 日交割 逐筆與配對交易採 T+2 日交割者,其交易款券併入普通交割之 買賣辦理交割,按應收應付相抵後之餘額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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