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公司「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 法」部分修正條文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 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 年 6 月 1 日金管證二字第 096002637 5 號函。 公告事項:一、開放證券商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員三者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至他 家證券商開立普通交易帳戶,且該等配偶並得在他家證券商開立信用 交易帳戶。 二、證券商應就其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之委託買賣,於成交後檢查其交 易有無涉及未公開資訊及利益衝突等情事,並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 其檢查程序。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 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附 件: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商內部人員,係指下列有關人員: 一、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員。但法人董事、監察人限 於法人本身及其代表人;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受僱人 員為其證券部門人員。 二、前款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前項第一款人員限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證券商內部人員 在所屬證券商之委託買賣應由證券商於成交後檢查其交易有無涉 及未公開資訊情形,或與證券商或其他投資人有利益衝突而有迴 避之必要,並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其檢查程序。 經營自營或承銷而無經紀業務之第一項第一款人員,限在所屬證 券商指定之他證券商開戶,並受本辦法規範。 證券商內部人員不得利用他人名義開戶委託買賣。 第 5 條 證券商內部人員不得在所屬證券商從事信用交易。但第二條第一 項第二款所稱配偶,且非屬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 代表人等之配偶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定配偶在所屬證券商從事信用交易,於有價證券進行融資 融券額度分配時,僅能了結該有價證券之融資融券交易,不得再 為新增該有價證券之融資融券委託。 第 6 條 證券商內部稽核對於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之委託買賣輸 入情形及買賣標的,應每週稽核,以避免影響其他投資人及該證 券商之權益。 第 7 條 證券商內部稽核應每月對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委託買賣 之相關憑證資料加以稽核。 證券商對於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委託買賣相關憑證資料 應與其他委託人分別保管,以供本公司或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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