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公司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割價款經由「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 撥清算系統」(以下稱央行同資系統)辦理款項收付事宜,並自 96 年 7 月 23 日起實施。 依 據:96 年 7 月 5 日台央業字第 0960030764 號函。 公告事項:一、為改進證券市場款項清算作業,以提升本國證券市場之國際形象及增 加交割效率、安全,本公司已獲中央銀行同意加入央行同資系統,專 戶帳號為:582 ;戶名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專戶。 二、在本公司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不含債券等殖系 統成交之部分)市場成交之有價證券交割價款之收付作業,自 96 年 7 月 23 日〔即 7 月 19 日(T 日)成交,7 月 23 日(T+2 日) 交割〕起,原經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辦理交割款項撥付方式改為經由 央行同資系統帳戶辦理。惟其他款項之收付,仍維持原方式不予調整 ,即前所使用之本公司交割虛擬帳號 0191****000 停止使用,但虛 擬帳號 0192****000-0197****000 仍繼續沿用。 三、證券商利用央行同資系統撥付交割代價時,請向交割銀行經辦人員說 明該筆款項將經由央行同資系統辦理撥付,並在必要之憑證上(依各 銀行之實際作業)註記相關文字(如走央、匯入帳號:582 、匯入帳 戶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專戶、金額數目等文字) 。 四、證券商辦理交割代價撥付如發生溢、誤繳款項情事時,應填寫「交割 代價溢/誤繳款退款申請書」或「交割代價誤繳款撥轉申請書」(如 附件)向本公司申請辦理退款。 五、交割代價撥轉手續費由中央銀行收取,依中央銀行公告之收費標準, 每筆以新台幣 150 元計收,收、付雙方平均各分擔 75 元。實施日 起半年內以每筆新台幣 120 元優惠計收,費用亦由收、付雙方平均 各分擔 60 元。 六、證券商因交割銀行系統異常、投資人發生違約或其他情況發生,而無 法按時對本公司完成交割義務時,應向本公司申請結算交割系統延長 營運時間作業(以下簡稱延時作業)。申請延時作業時,應填具「臺 灣證券交易所結算交割系統延時作業申請單」(證券商申請單)」( 如附件),並經該證券商業務主管簽章;如屬交割銀行系統異常者, 並應經交割銀行主管簽章,於交割日下午三時前傳真至本公司結算部 辦理,延長之時間不超過交割日當日下午四時三十分。 七、如遇央行同資系統無法辦理交割代價清算撥付時,證券商未完成交割 代價者將經由財金資訊公司跨行系統辦理撥付,本公司屆時將於即時 市況報導系統(MIS) 公告。 八、本公司為提高作業效率及提供更便捷服務,刻已進行開發相關程式, 藉由本公司資訊交換平台提供證券商 T+2 日應收、應付款項明細( 於 T+1 日提供)、T+2 日本公司撥付款項狀態(T+2 日提供)等訊 息供參加人查詢。相關事項將俟系統開發完成後,另公告之。 正 本:各證券經紀、自營商、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告 所有銀行會員)、台北市銀行商業同業商會(請代轉告所有銀行會員)、 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各票券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業務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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