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一字第 09500034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20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2 條 (095.05.30)
  • 要  旨:
    本國發行人、金融機構及外國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
    及金融債券其申報書件及其附件得以中文或英文編製送件
    

    全文內容:為推動資本市場國際化及建置國際債券市場,即日起本國發行人、本國金
              融機構及外國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時,
              所提出之申報書件及其附件內容得以中文或英文編製送件。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
              銀行局、保險局)、中央銀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
              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
              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137 期 20802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4 卷 8 期 114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5 年 9 月號 第 57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5 卷 8 期 105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6  月 1  日金
      管證一字第 09600257038  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