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一字第 095010316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6-3 條 (095.01.11)
  • 要  旨:
    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核准政府股東或法人股東如
    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時,得自現任董事、
    監察人任期屆滿後始適用
    

    全文內容: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核准政府股東或法人股東如
              已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時,得自現任
              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後始適用之。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
              協會、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45 期 8281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4 卷 4 期 8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