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一字第 09600313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0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3-8 條 (095.05.30)
  • 要  旨:
    因公司清算分配賸餘財產而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應受「證券交
    易法」第 43 條之 8  第 1  項規定之限制
    

    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
              二、因公司清算分配賸餘財產而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係屬證券交易法第
                  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範疇。
              三、因上開行為所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仍應受證券交易法第四
                  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127 期 2059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