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一字第 09700126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6 日
相關法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16、21、22、23、26、27、39、55、61、66、68、72 條 (096.11.09)
  • 要  旨:
    因應 96 年 11 月 9  日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布修正,
    配合修正依該準則規定應檢附書件部分內容,各公開發行公司自即日起應
    依修正後之書件辦理
    

    全文內容:一、配合本會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金管證一字第 0960063791 號令修正發
                  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爰修正前開處理準則(
                  如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六條、
                  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等)規定應檢附書件「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
                  「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及「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部分內容。
              二、各公開發行公司自即日起辦理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公開招募、補
                  辦公開發行、無償配發新股與減少資本等案件,應依前揭修正後之內
                  容辦理。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會保
              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
              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證券期貨局第
              二組、本會證券期貨局第四組、本會證券期貨局第七組
    相關圖表: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DOC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DOC
  • 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DOC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DOC
  •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56 期 10075-10199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6 卷 4 期 76-77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金管證發字第 1000001130 號令,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
      件檢查表」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4  月 9  日
      金管證發字第 1010010207 號令,自即日廢止。